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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永年

性別

男

籍貫

河南省魯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字第224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李國輝、鄒浩修、石炳鑫、張蘭亭
被控犯行描述

迨四十三年二月間留緬部隊行將撤返來台之際時……該李國輝得悉部隊行將返台乃召集何永年等商定將該師前開雲南總部無案槍彈由何永年飭屬張蘭亭送由第三十路軍司令部參謀處長鄒浩修補給處長石炳鑫等負責私自零星出售除少數卡柄槍及自動步槍贈與當地友軍外餘均賣與當地村鎮頭目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開誠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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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胡開誠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盜賣械彈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李國輝、石炳鑫、鄒浩修、鄭德顏、劉占、楊棟、張蘭亭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7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吳中相、林興琳、馬璋、曾豈凡、解寄寒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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