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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永年

性別

男

籍貫

河南省魯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27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李國輝、鄭德顏、劉占、楊棟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李國輝集兩團官兵舉行紀念週訓話時語中對虞維銓隱含不滿詞畢虞維銓亦起而發言詞意與李國輝針鋒相對不甘相讓會畢李國輝即與現任本部上校參議時任復興指揮部參謀長何永年等商議後便以召集幹部會議名義將七零九團幹部集合在會議場內再命……等五人同赴虞維銓住所行兇因虞不在鄭德顏等五人撲空返回……李國輝除告知虞維銓之所在並命鄭德顏等五人於途中守候外便折回囑由何永年令派不知情之團坿吳金銘轉派傳令兵甯輝將虞維銓自會場中誘出行至離會場約七八十公尺處……鄭德顏等五人任務達成後即赴會場將其槍殺虞維銓之經過報告正在等候消息之李國輝李聞報後當即向眾宣佈虞維銓之罪狀何永年亦繼而發言指責虞維銓之惡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71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開誠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3=1574.1=4040=virtual005=virtual001=0009.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胡開誠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其餘部份無罪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同案被告 李國輝、石炳鑫、鄒浩修、鄭德顏、劉占、楊棟、張蘭亭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吳中相、林興琳、馬璋、曾豈凡、解寄寒
書記官 審判長、審判官、審判官、審判官、審判官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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