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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永年

性別

男

籍貫

河南省魯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05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間任陸軍第八軍軍械科長至三十九年一月間以該軍於雲南昆明附近與叛逆盧漢所部交戰失散後便入昆明城內投奔盧逆設立之「軍官收容總隊」並任該隊「指導員」之職直至同年三月間始潛離該隊輾轉入緬四十三年三月十日隨雲南總部來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開誠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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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公訴人 胡開誠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李國輝、石炳鑫、鄒浩修、鄭德顏、劉占、楊棟、張蘭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吳中相、林興琳、馬璋、曾豈凡、解寄寒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3=1574.1=4040=virtual005=virtual001=02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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