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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寧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江西省餘江縣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發表政治性言論,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障判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不法行為之內容 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期間自70年1月13日起至74年1月12日)、褫奪公權2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112年度法義字第 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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