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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寧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江西省餘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06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寧人平日遊手好閒,生活潦倒,因而對共產主義產生幻想,誤認大陸共產黨在軍事、政治、經濟各方面都比台灣好,亦較台灣民主,導致思想傾匪。嗣於七十年元月十三日十二時卅分許,在台北市八德路一段八十二巷二號,「永奇」自助餐廳內,對在場之田瑞琨、楊銀來及台北工專同學共廿餘人,公然發表:「三民主義沒有共產主義好」,「中國共產黨萬歲」,「中國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利匪言論,業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解送偵辦到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紫健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2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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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趙紫健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郭同奇、邢越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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