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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寧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江西省餘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
起訴書字號 (74)警偵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寧人曾於民國七十年間因為匪宣傳罪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七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刑滿開釋,仍不知悔改,因工作無著,又對政府不滿,嗣於七十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寧人在高雄市小港區臨海工業區管理中心謀職時,公然對管理中心職員鄭親慰、林秀玲發表「毛主席萬歲」、「中共武力是世界最強的」等利匪言論,又於四月十三日中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左營至高雄市政府十九路公共汽車上,基於前揭概括犯意,公然對車上乘客黃世傳、李良彬、劉秀華等人發表「毛主席萬歲」、「只有中共統一台灣,台灣問題才能解決」、「台灣在蔣經國統治下沒有前途」、「只有趙紫陽才能統一台灣」等語,案經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解送偵辦到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漢英
書記官 李廣康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8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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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
裁判年度 民國74年
裁判書字號 (74)警審字第34號
公訴人 劉漢英
辯護人 劉寶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邢越、鞠平漣、趙家輝
書記官 楊國屏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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