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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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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興鉑、王興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84號
判決主文

呂金隆王興鉑均無罪

同案被告 周景煌、張倚融、林如彭、郭金華、巫金聲、呂金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49803021=94=019=0000153350001.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犯叛亂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784號判決無罪,惟因有參加非法之意圖 ,及曾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左傾,有施以感化教育必要,另以命令行之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9年10月8日起至40年10月7日受感化教育 ,共計1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1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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