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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榮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1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林、戴水德、許火樹、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武昌、劉森田、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梁輝、蔣連芳、馬昆泰、陸金城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榮源於四十年受李東鍊吸收加入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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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第1案:(41)安潔字第3012號 第2案:(48)警審更字第7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裁、李文通、戴順皆、蔣連芳、王成家、梁輝、馬昆泰、陸金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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