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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榮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0781號 |
| 原始職業 | 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林、戴水德、許火樹、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武昌、劉森田、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梁輝、蔣連芳、馬昆泰、陸金城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李榮源於四十年受李東鍊吸收加入叛亂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2月2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23=virtual003=virtual001=000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第1案:(41)安潔字第3012號 第2案:(48)警審更字第7號 |
| 公訴人 | 顏忠魯 |
| 辯護人 | 陳慶粹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裁、李文通、戴順皆、蔣連芳、王成家、梁輝、馬昆泰、陸金城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5年;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陳時昌 |
| 書記官 | 湛棣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1=066=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