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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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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馬時彥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時彥

性別

籍貫

浙江省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江浙反共救國軍第四十二縱隊少校參謀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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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42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終審審理人 汪喬椿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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