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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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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馬時彥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時彥

性別

籍貫

浙江省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55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王幼石祝英傑林聲發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吳榮河徐維琛顏錦華吳逸民陳正宸吳哲雄
被控犯行描述

供認於四十二年春間與王幼石陳行中杜誠共同在監組織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分任書記以建立羣犯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堅定匪黨思想製造暴動策應匪幫屆時解放台灣等策略為工作中心吸收杜楓丁桂昌並積極擴充潛勢力企圖於四十二年匪幫七一紀念日發動暴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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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丁桂昌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鄔榮聖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林聲發吳逸民徐維琛顏錦華陳正辰吳榮河吳哲雄蕭坤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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