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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時彥
性別
男
籍貫
浙江省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1553號 |
| 原始職業 | 無業 |
| 被起訴時年齡 | 25歲 |
| 同案被告 | 王幼石、祝英傑、林聲發、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蕭坤裕、吳榮河、徐維琛、顏錦華、吳逸民、陳正宸、吳哲雄 |
| 被控犯行描述 | 供認於四十二年春間與王幼石陳行中杜誠共同在監組織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分任書記以建立羣犯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堅定匪黨思想製造暴動策應匪幫屆時解放台灣等策略為工作中心吸收杜楓丁桂昌並積極擴充潛勢力企圖於四十二年匪幫七一紀念日發動暴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盧玉祥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4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7132.4=virtual008=virtual016=001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三字第55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丁桂昌、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鄔榮聖、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林聲發、吳逸民、徐維琛、顏錦華、陳正辰、吳榮河、吳哲雄、蕭坤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彭國壎、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6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0=1571=71326400=virtual001=virtual001=001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