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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敏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山東省平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高雄無線電學校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宮樹桐、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經李國萃吸收加入匪膠東軍區統戰部青島警察解放會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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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宮樹桐、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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