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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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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敏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山東省平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19號
原始職業 高雄無線電學校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宮樹桐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被控犯行描述

經李國萃吸收加入匪膠東軍區統戰部青島警察解放會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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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梁鍾濬蘇爾挺陳詩俊遲紹春李國萃宮樹桐李勉王孝敏宋立卿王甲寰王超羣王恕銘王詩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陶銳宗有序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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