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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鴻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62)傳孝(初)起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茲復被告於59年偶協助處理業務時,得知機密文件「對匪在大陸沿海構築艦艇涵洞隧道之研析」,將該機密文件洩漏給前日本駐華大使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王昧爽
書記官 張復興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5=virtual016=virtual001=0039.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公訴人 胡文英
辯護人 李健邦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被告有兩裁判,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林灝、張潔毅、李宗安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5=virtual016=virtual001=004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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