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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鴻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61)教循(初)起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湯鳳霖之蠱惑,常與湯民討論匪入聯合國後有關台灣前途及叛國活動等問題,參與秘密集會,密議顛覆政府,變更國體計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吳傑生
書記官 張復興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5=virtual005=virtual001=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公字第09號
公訴人 吳傑生
辯護人 李烈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被告有兩裁判,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森、汪世俊、吳國鈞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5=virtual006=virtual001=00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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