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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秀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江蘇省灌雲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8年 |
| 裁判書字號 | (58)裁字第0088號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3年 |
| 終審審理人 | 張玉芳 |
| 書記官 | 胡穎之 |
| 終審日期 | 民國58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8,裁字,0088 【裁判日期】5804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秀章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8)裁字字第〇〇八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蔡秀章 男 年五十三歲(民國五年生) 江蘇省灌雲縣人 住台中市,業公,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蔡秀章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秀章先後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九日、七月廿一日廿六日分別函寄任 維、姚曉荷、劉 鑫、蔡雪芳等人,詆毀。總統,同年十月下旬,復油印大量傳單,內容肆意侮蔑 總統,幷妄言政府無能反攻無望等謬論,分別函寄政府首長及民聲日報、新生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社,案經司法行政部查獲連同原函件解送偵辦,以被告蔡秀章對於上開事實供認不諱,幷有各原函及油印品附卷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認反共討毛乃當前國策, 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被告詆毀 總統,妄言反攻無望,自係有利於叛徒,惟該等函件尚未寄達收件人,未達宣傳之程度,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三 月 卅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玉芳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聲請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胡穎之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1=1571.62=50=virtual001=virtual001=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