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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秀章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秀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江蘇省灌雲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公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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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88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裁字,0088
【裁判日期】5804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秀章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8)裁字字第〇〇八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蔡秀章 男 年五十三歲(民國五年生) 江蘇省灌雲縣人 住台中市,業公,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蔡秀章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秀章先後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九日、七月廿一日廿六日分別函寄任 維、姚曉荷、劉 鑫、蔡雪芳等人,詆毀。總統,同年十月下旬,復油印大量傳單,內容肆意侮蔑 總統,幷妄言政府無能反攻無望等謬論,分別函寄政府首長及民聲日報、新生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報社,案經司法行政部查獲連同原函件解送偵辦,以被告蔡秀章對於上開事實供認不諱,幷有各原函及油印品附卷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認反共討毛乃當前國策, 總統為我反共領導中心,被告詆毀 總統,妄言反攻無望,自係有利於叛徒,惟該等函件尚未寄達收件人,未達宣傳之程度,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三 月 卅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玉芳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聲請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胡穎之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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