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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博文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范政祐王拓張富忠陳忠信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垂和傅耀坤邱明強戴振耀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陳福來劉華明余阿興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李明憲
被控犯行描述

自台中市邀約蔡垂和等暴徒,並攜帶滅火器、擴音器等物,前往高雄市參加暴行事件。當晚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帶隊遊行示威,沿途以哨子指揮暴徒。又將李明憲交其保管之憲兵所遺留軍用防毒面具一具當場予以毀棄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6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陸海空軍刑法10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孫長勛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092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葉雪鵬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被訴毀棄軍用物品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培基張木賢黃金瑞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2=002=01#00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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