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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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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華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重複待刪)
起訴書字號 (78)偵字第14號
原始職業 雜誌社社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本屬七十八年他字第二四八號案,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七日訊問時供稱:我是新國家運動總幹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廿五日新國家運動環島一周我負責設計,推動此運動且執行,約共舉辦四十場,由北至東,再由南部到西部,之後回台北,除南投外,其餘各縣市皆有舉辦,我們有印時間表,報紙亦登過,辦環島演講,我自始至終皆參加,發表新國家運動宣言,再予闡釋,台灣現在體制如國會、憲法皆須全部轉變,在此情況下我們來一次新國家運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洪昶
書記官 謝灑芬
起訴日期 民國79年1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78=檔偵=000009=1=001=001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79年
裁判書字號 (79)訴字第1號
公訴人 林朝陽
辯護人 李勝雄江鵬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竊據國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有期徒刑10年;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谷鳳岐蔡清遊陳世淙
書記官 廖麗蓮
終審日期 民國7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78=檔偵=000009=1=008=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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