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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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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華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7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以「台灣政論」為其宣傳工具,鼓吹叛國思想,煽惑他人響應其號召,附從叛亂,嗣並擬定暴動計劃,積極策劃武裝暴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9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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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0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沈志純傅國光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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