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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財源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0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聲字第004號、(60)遵戎字第4829號
原始職業 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財源前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本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民國五十三四年間分配該所縫紉工場服勞役迄今猶不知悛悔自五十九年十月初至六十年一月間,先後探悉看守所一部分叛亂犯名單,送交另案被告蔡金鏗轉交謝聰敏寄往國外作叛亂活動運用,獲報酬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2號、(60)遵威字第5204號
公訴人 暫無資料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第2案:交付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胡慎義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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