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財源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0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423號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三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施明德張茂雄陳春榮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以叛亂為目的之亞細亞同盟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廖佩德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276.11=0821.4=virtual002=virtual008=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5號、(52)警審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施明德張茂雄陳春榮黃憶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第1案:有期徒刑12年;第2案: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劉學詩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276.11=0821.4=virtual004=virtual017=0001.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