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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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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維鎔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龍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王業文邱德星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9=1582=9154=virtual001=virtual001=004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1號
同案被告 王業文邱德星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終審審理人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9=1582=9154=virtual001=virtual001=004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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