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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維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龍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0)督眷字第1230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38歲 |
| 同案被告 | 邱德星 |
| 被控犯行描述 | 林維鎔於卅一年三月,在福建龍岩師範學校求學,曾因邱岳璧參加匪黨事件受累被治安機關扣押三日釋放。卅六年,在台南憲兵隊充上等兵,邀邱匪岳璧便餐,邱匪亦向林維鎔講述在家鄉因匪黨案件被捕脫逃經過。邱匪岳璧於卅八年,在南投魚池國校充教員,四十年十一月,調台中縣大肚國校任教。該邱德星林維鎔明知邱岳璧係匪諜,迄邱匪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被捕時止,均未告密檢舉。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扣送本部偵辦。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孔憲權 |
| 起訴日期 | 民國50年11月1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