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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維鎔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龍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2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邱德星
被控犯行描述

林維鎔於卅一年三月,在福建龍岩師範學校求學,曾因邱岳璧參加匪黨事件受累被治安機關扣押三日釋放。卅六年,在台南憲兵隊充上等兵,邀邱匪岳璧便餐,邱匪亦向林維鎔講述在家鄉因匪黨案件被捕脫逃經過。邱匪岳璧於卅八年,在南投魚池國校充教員,四十年十一月,調台中縣大肚國校任教。該邱德星林維鎔明知邱岳璧係匪諜,迄邱匪四十二年九月廿八日被捕時止,均未告密檢舉。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扣送本部偵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1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1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邱德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聶開國張翊支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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