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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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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招陽 (即:陳招楊)

性別

暫無資料

籍貫

臺灣臺南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 2945號
判決主文

叛 亂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自36年7月中旬起,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時間自52年11年1日起至53年8月14日,並於執行中死亡),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經臺南縣警察局曾文分局逮捕後,羅織「叛 亂」罪名,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 294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36年7月中旬起,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時間自52年11年1日起至53年8月14日,並於執行中死亡),褫奪公權10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二二八基金會第 01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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