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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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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松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宜蘭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訟第一二一號、(60)遵戎字第三五四二號
原始職業 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軍事審判法145條1項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5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4620號
判決主文

裁定停止審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事審判法186條、刑事訴訟法294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於裁定停審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月12日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
事件發生地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參與台獨活動,伺機行刺政府高級首長,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度秤理字第4620號裁定停止審判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60年4月14日起至60年7月25日,於裁定停審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月1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6年度第008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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