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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水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暫無資料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無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74年
裁判書字號 (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公訴人 馮滬祥
辯護人 謝長廷、蘇貞昌、周弘憲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同案被告 李逸洋、黃天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事訴訟法369條1項、刑事訴訟法364條、刑事訴訟法343條、刑事訴訟法299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300條2項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錫汾、黃聰明、林增福
書記官 張清淮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5月
判決書內容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李逸洋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黃天福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700000000A=0075=032600=06159=0001=virtual00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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