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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水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暫無資料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原始職業 | 暫無資料 |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無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 |
|---|---|
| 裁判年度 | 民國74年 |
| 裁判書字號 | (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
| 公訴人 | 馮滬祥 |
| 辯護人 | 謝長廷、蘇貞昌、周弘憲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
| 同案被告 | 李逸洋、黃天福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事訴訟法369條1項、刑事訴訟法364條、刑事訴訟法343條、刑事訴訟法299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300條2項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錫汾、黃聰明、林增福 |
| 書記官 | 張清淮 |
| 終審日期 | 民國75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李逸洋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黃天福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700000000A=0075=032600=06159=0001=virtual001=01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