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煌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6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無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最高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78年
裁判書字號 7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公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
辯護人 蔡明華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柯瑞明、何曾森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柯瑞明、王景唐 、林慧如、高有仁、 何曾森、魏木卿、黃進富、黃昆山、林國華 、潘國清、黃炳煌、門劍秋、邱鴻泳 、游發、廖大富、蕭裕珍、楊水勝、王金水、溫界興 、陳英俊、蔡信雄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刑法136條1項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黃雅卿、何惠民、田正恒、紀俊乾、劉敬一
終審日期 民國78年5月
判決書內容 原判決關於柯瑞明、何曾森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