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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煌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6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原始職業 | 暫無資料 |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無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最高法院 |
|---|---|
| 裁判年度 | 民國78年 |
| 裁判書字號 | 7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
| 公訴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 |
| 辯護人 | 蔡明華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關於柯瑞明、何曾森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
| 同案被告 | 柯瑞明、王景唐 、林慧如、高有仁、 何曾森、魏木卿、黃進富、黃昆山、林國華 、潘國清、黃炳煌、門劍秋、邱鴻泳 、游發、廖大富、蕭裕珍、楊水勝、王金水、溫界興 、陳英俊、蔡信雄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30條、刑法136條1項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黃雅卿、何惠民、田正恒、紀俊乾、劉敬一 |
| 終審日期 | 民國78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原判決關於柯瑞明、何曾森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