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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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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魏濟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山東省歷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前海軍軍官學校代將校長
原始職業 前海軍軍官學校代將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羅邁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霽、謝中望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竺鳴濤、陳爾修、許國柱、孫陶彪、陳英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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