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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杜孝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嘉義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盧朝清廖麗川
被控犯行描述

杜孝生三十九年五月間勾結高一生等將高扣存之新美農場貸款撥建第二農場林旺包款三萬四千一百元及第一農場林萬來等包工款二萬七千七百元將該款侵占朋分並以新美農場貸款參萬元放息圖利及勾結高一生盧朝清侵占台南糧食事務所嘉義分所四十年第二期暨四十一年第一期肥料稻谷並勾結高一生等侵占農林廳三十九年撥貸新美農場谷種一萬斤中之谷種九千二百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1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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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盧朝清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1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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