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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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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礎旭

性別

男

籍貫

陝西省華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7)自庶偵字第642號
原始職業 第一軍團九一兵工羣九一一營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何有方、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粘貼標語攻擊政府雖無叛亂之意圖亦顯非軍人之所應為且並私行集會乃軍中所嚴禁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何亢
書記官 郭毓恒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5345_0018.tif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21號
公訴人 何亢
判決主文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同案被告 何有才、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梁揚曾、錢燉煒、徐家璧
書記官 周宗盛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5345_004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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