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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有方

性別

男

籍貫

湖北省利川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7)自庶偵字第642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保養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郭礎旭、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粘貼標語攻擊政府雖無叛亂之意圖亦顯非軍人之所應為且並私行集會乃軍中所嚴禁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何亢
書記官 郭毓恒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5345_0018.tif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21號
公訴人 何亢
判決主文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同案被告 郭礎旭、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梁揚曾、錢燉煒、徐家璧
書記官 周宗盛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5345_0040.tif

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1060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偵查中羈押及 (47)理判裁字第469號裁定延長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7年2月15日起至47年3月24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10日(補償基金會函誤植為1月17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法癸字第 007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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