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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水清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湖南省湘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4)警檢訴字第165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44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卅八年五月參加匪軍,卅九年春參加匪黨,同年九月隨匪軍進犯金門,雖為我所俘,並經送新生訓練,撥補國軍服役,惟查被告被俘後因仍潛伏伺機為匪工作,致隱匿匪黨黨員身分,未據實表白,則其參加叛亂組織之犯行自不因被俘接受訓練而邀寬貸,被告其後在台復未遵匪指示,迭向多數人發表頌揚共匪謬論,並為擴展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匪黨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黃耀貴 |
| 書記官 | 駱澤洲 |
| 起訴日期 | 民國64年4月2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4=1571=017=virtual001=virtual010=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