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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水清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湖南省湘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6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月參加匪軍,卅九年春參加匪黨,同年九月隨匪軍進犯金門,雖為我所俘,並經送新生訓練,撥補國軍服役,惟查被告被俘後因仍潛伏伺機為匪工作,致隱匿匪黨黨員身分,未據實表白,則其參加叛亂組織之犯行自不因被俘接受訓練而邀寬貸,被告其後在台復未遵匪指示,迭向多數人發表頌揚共匪謬論,並為擴展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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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徐文開、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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