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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綿源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36)起字第 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吳海清、歐夢秋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海清、鄭綿源於本年三月五日本省二二八事件波及新營,暴徒偽軍佔領嘉義以後,因收聽嘉義廣播,遂合謀共同發起組織青年同盟,被告歐夢秋隨為招致加入,并另訂寫青年同盟募集會員報名簿。當新營鎮沈鎮長組織偽軍,到處募捐時,被告吳海清、鄭綿源又為捐助五百元。被告吳海清原係新營鎮公所自衛隊分隊長,在自衛隊未為沈鎮長偽命收編前,已承沈亂命集中外省人於中山堂,派兵看押。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刑法156條、刑法30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克絢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10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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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6年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293號
公訴人 黃克絢
辯護人 林啓正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為首謀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吳海清鄭綿源被訴幫助他人未受允准招集軍隊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吳海清、歐夢秋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六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有忠
書記官 林清校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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