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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文明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46號、(62)葳季字第629號
原始職業 省立北港農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核其行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嫌,惟查被告到案以後,檢舉叛徒蘇茂松,因而破獲,另案在本部偵辦中,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核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為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000000E=0062=031.3=1=virtual001=virtual001=003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000000E=0069=751.8=1=virtual001=virtual001=00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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