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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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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98號、(61)秤琪字第4042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九月在福建南安經林匪文衍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同年十月間復經林匪文衍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初與傅匪永興在泉州「晉江煙廠」內吸收蔡景和、曾魯有、陳祺禎、蔡火土等參加匪讀書會卅七年底奉呂匪振萬之命前往浙江寧波蒐集工商情報卅八年十一月間又遵呂匪振萬之命赴香港蒐集工商情報卅九年夏改由呂匪超民領導同年秋遵呂匪超民指示在港參加匪「廈門貿易局香港物資搶購委員會」並領導該會十八小組為匪從事經濟統戰暨蒐集印尼越南泰國及台灣等地工商情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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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1號
公訴人 駱文翰
辯護人 朱舜耕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郭政熙、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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