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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弄獅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32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楊弄獅于本年三月二日台中事變時,擅自組織特別保安隊10人,任第三分隊副隊長逮捕人犯。迨國軍進駐事變平定,經憲兵第四團第三營函送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司令部轉移偵究前來。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154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狄兆愷 |
| 起訴日期 | 民國36年8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30000F=0036=9999=1=8=004=000034561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