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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弄獅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弄獅于本年三月二日台中事變時,擅自組織特別保安隊10人,任第三分隊副隊長逮捕人犯。迨國軍進駐事變平定,經憲兵第四團第三營函送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司令部轉移偵究前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狄兆愷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30000F=0036=9999=1=8=004=000034561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6年
裁判書字號 (36)刑訴字第802號
公訴人 狄兆愷
判決主文

參加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4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駱繼堯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30000F=0036=9999=1=8=004=000034561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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