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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海清、吳宗寶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起訴書字號 | (36)起字第 號 |
| 原始職業 | 照相 |
| 被起訴時年齡 | 42歲 |
| 同案被告 | 鄭綿源、歐夢秋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吳海清、鄭綿源於本年三月五日本省二二八事件波及新營,暴徒偽軍佔領嘉義以後,因收聽嘉義廣播,遂合謀共同發起組織青年同盟,被告歐夢秋隨為招致加入,并另訂寫青年同盟募集會員報名簿。當新營鎮沈鎮長組織偽軍,到處募捐時,被告吳海清、鄭綿源又為捐助五百元。被告吳海清原係新營鎮公所自衛隊分隊長,在自衛隊未為沈鎮長偽命收編前,已承沈亂命集中外省人於中山堂,派兵看押。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154條、刑法156條、刑法30條1項、刑法28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黃克絢 |
| 起訴日期 | 民國36年10月1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70000F=0035=9999=1=1=293=000031687000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