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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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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明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四川省大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林新炉
辯護人 陳萬呈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方敏庵周藩張進財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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