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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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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延開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6

籍貫

江西省餘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通信連下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希展審字第103號
公訴人 霍玉林
辯護人 楊江俊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聖傳王義郎杜振寰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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