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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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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金定2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113號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金定在日據時代即與叛徒郭明哲王三派等聚首研究馬列主義又與日共份子接近思想大受影響民國卅七年夏在台中經施匪部生廖匪天郎吸收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先後由廖匪天郎吳匪一風領導擔任調查本省交通與沿海地形及各飛機場建設情況等工作三十八年秋曾將調資料交與廖匪天郎帶往大陸三十九年冬又將本省港口海岸及各飛機場建設之圖說資料交與吳匪一風帶往香港吳匪去後繼由匪幫朱某領導三十九年施匪部生案破被告在逃經通緝有案四十一年十二月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捕獲解部偵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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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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