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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會之

性別

男

籍貫

湖北省黃岡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前川鄂湘邊區綏靖公署中將副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十一月間該徐會之發表斯職後由渝赴前方因交通困難並接宋主任希濂電話告以前方情勢轉緊令與該署副主任潘佑強暫留渝市致未到職同年十一月底渝陷匪弗久該徐會之與已附匪之舊識程維黃相晤經程介紹與匪第二野戰軍劉伯誠匪部所屬之西南軍管會公安部發生關係先後與匪幹周俊烈及匪方負責人于炳然等晤談多次最後接受共匪派遣來台從事策反工作其對象以彭副司令孟緝呂國禎為主要任務並由匪方允准派其舊同事王子江易烱二人隨同來台充當助手迨三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該徐會之向匪方領得偽幣一百萬元偕同王易兩人由渝取道穗港而圖潛台同年四月一日抵港後因感入境手續辦理困難命王易兩人留港等候於六月一日先行隻身來台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郝德潤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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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403號
公訴人 郝德潤
辯護人 馬希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余漢謀、謝輔三、幸我、陳文明、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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