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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聰明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3701號 |
| 原始職業 | 台北師管區第1團忠3連2等兵 |
| 被起訴時年齡 | 22歲 |
| 同案被告 | 陳義農、王再傳、林茂松、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許再傳、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
| 被控犯行描述 | 四十一年十二月間,由陳榮華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因同年底被征入伍受訓,即未與匪幫聯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9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3=virtual001=virtual013=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