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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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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如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浙江省三門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文書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8號
公訴人 張西京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李振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楊運、張剛夫、陳英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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