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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越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廣東省惠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76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大陸工作會丙級幹部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在匪竊據地區浙江大學讀書期間因思想被懷疑恐懼受罰於五十一年四月底逃至香港……曾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情形暨所屬工作站人事資料任務分工我敵後組織關係通訊情況等情報旋接受匪交付繼續查報我在港工作情報指示及與匪駐港之羅匪(名不詳)聯絡方法停留三日後返港在港與羅匪接觸同年六月至六十六年春節期間先後經羅匪安排兩度返匪區廣州兩度前赴澳門每次停留一至四日不等停留期間除做政治學習及工作檢討外並接受匪指示……于返台前之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在港先後兩次接受羅匪轉達匪上級工作指示……案經大陸工作會查覺移送本部保安處轉解偵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陳文雄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6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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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邢越、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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