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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蘇志誠、蔡克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福建省海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76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五年元月十五日經藍匪壽仁(在大陸)介紹參加陳匪伯達(在大陸)之「農會黨」廿七年農曆十月間在海澄縣南霞鄉復經藍匪壽仁藍匪子揚(在大陸)介紹正式參加共產匪黨卅八年充匪軍第二野戰車第三兵團第十一軍第卅一師師部偵察連偵察員隨匪軍到北韓參加「抗美援朝」戰爭嗣於四十三年隨反共義士田韓國來台即遵匪囑未將其匪黨黨員身分及詐降等情據實向政府表白潛伏伺機為匪工作……民國六十三年十月至六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獲案時止陸續在彰化縣員林鎮育英國小文昌廟台糖火車站……等公共場所妄書「蔣匪XX」「共產黨萬歲」「毛澤東萬歲」「為了共產黨萬歲」等反動文字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6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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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23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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