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南古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9

籍貫

福建省龍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89號
原始職業 匪生產小隊民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許南古係福建省龍海縣,匪港尾公社大徑大隊第五生產小隊民兵。本(64)年七月三日,接受匪大徑大隊民兵營長許市之命,偵察金門猛虎嶼地形及防禦警戒狀況,乃於同月六日晚十時卅分,獨自駕駛農業船,自龍海縣許厝社後沙海邊出發,沿青嶼與白嶼之間航行,於翌(七)日凌晨三時許到達猛虎嶼,捨舟上岸,察看地形約半小時後,準備返航,因船觸礁,回程受阻,乃向駐地國軍求援,當經逮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劉興業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4=1571=95=virtual001=virtual004=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64號
公訴人 劉興業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4=1571=95=virtual001=virtual008=000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