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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湖南省長沙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堃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起,至台北市吳興街豔陽山莊工地做工,初與領班吳通輝相處甚洽,嗣得悉其係由韓歸國反共義士,即不服管理,並圖加陷害,乃於同(六十三)年五月廿九日,署名「彭塵」及「一個檢舉人」分別致函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周菊村及該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前局長酈俊厚,構詞誣告吳通輝曾充匪指導員,受匪指使以反共義士身分來台滲透,並為數年前桃園八德鄉葉震滅門血案真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沈志純、傅國光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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