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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湖南省長沙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4)警檢訴字第150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43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李堃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起,至台北市吳興街豔陽山莊工地做工,初與領班吳通輝相處甚洽,嗣得悉其係由韓歸國反共義士,即不服管理,並圖加陷害,乃於同(六十三)年五月廿九日,署名「彭塵」及「一個檢舉人」分別致函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周菊村及該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前局長酈俊厚,構詞誣告吳通輝曾充匪指導員,受匪指使以反共義士身分來台滲透,並為數年前桃園八德鄉葉震滅門血案真兇。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臧家正 |
| 書記官 | 曹威 |
| 起訴日期 | 民國64年1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