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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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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雲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江西省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08號、(62)葳季字第4649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唯物的歷史觀」等為共產匪黨之思想理論,陳獨秀、郭沫若等為匪幹,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竟將匪徒宣揚匪黨邪惡思想之書籍,在台翻印、銷售,擴大傳播毒素,使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其為有利於叛徒,甚為明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070=virtual001=virtual005=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6號、(62)葳孝字第6200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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