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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子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明倫國民中學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楊子丁於民國四十年六七月間在匪竊據地區福建晉江經匪晉江縣團委許匪國悌顏匪再生(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四十七年十二月在福州任匪黨三明日報記者五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以投奔自由名義獨自駕舟經由金門轉台隱瞞其匪黨團員身份復於五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居住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義胞接待所期間經常發表詆毀政府言論並為有利於匪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梁炳仁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9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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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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