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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時及
性別
男
籍貫
江蘇省儀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1年 |
| 裁判書字號 | (51)覆高浚字第15號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布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暫無資料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梅綬蓀、晉傳棟、李烈、俞仲祺、周子方 |
| 書記官 | 袁如海 |
| 終審日期 | 民國51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1=278.11=340=virtual002=virtual001=002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