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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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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時及

性別

男

籍貫

江蘇省儀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九五一三火砲檢修組中士一級修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散布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

煽惑軍人逃叛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戰時軍律5條3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晉傳棟、李烈、俞仲祺、周子方
書記官 袁如海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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