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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康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起訴書字號 (80)偵字第50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康陸於民國五十三年間赴美國留學,明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係意圖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建立「台灣共和國」為目的之內亂組織,竟於民國五十六年間,在美國加入該組織,並於民國七十八年擔任該聯盟「美國本部中央委員會委員」、七十九年四月擔任該盟「美國本部文宣工作委員會委員」、推展聯盟遷台之文宣工作,現任該聯盟「世界總本部秘書長」、積極推動「台獨」,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使台灣獨立。……入境後,又於同年十月廿日上午在台北市中山北路北區海霸王餐廳「台獨聯盟台灣本部」所召開之盟員大會上現身為推動「台獨」造勢

並於民國八十年十月間,未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擅自潛入台灣境內

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就預備內亂罪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就未經許可入境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維法紀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有期徒刑
起訴檢察官 陳耀能
書記官 雷曉芸
起訴日期 民國80年11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80=檔偵=000042=1=002=006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80年
裁判書字號 (80)訴字第6號
公訴人 陳耀能
辯護人 江鵬堅、李勝雄、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規定,未經許可入境

被訴預備內亂部分免訴

所犯法條及條次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谷鳳岐、蔡清遊、陳世淙
書記官 蔡寶樺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80=檔偵=000042=1=009=015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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