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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福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福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黃文陸陳媽典張水波孫進興洪來全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蘇匪文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受李匪媽兜領導,與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同一組織,並成立岡山區工作委員會,蔡担任組織幹事吸收蔣連芳馬昆泰洪登財黃祈德陳清泉梁輝王坤贏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參加叛亂組織。三十九年夏秋至四十年初並向陳朝山蔣德福黃鳶宣傳匪幫謬論,及交閱反動書籍等事。四十年五月,獲悉組織経我偵破,乃開始逃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底,以竄匿無途,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投案,但將上開為匪情事均予隱蔽,謂祇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派,非叛亂組織,途假借自首掩護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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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黃文陸張水波陳媽典孫進興洪來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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